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

近期关于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法律分析:工作岗位责...

近期关于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 ,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 。

法律分析: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 、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如何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 、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 、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 、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原则上由中标 、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必须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 ,实行动态管理 。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适应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 ,培育壮大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务实、创新 、敬业、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的业务范围、资格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从业人员、设施装备等。

第八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相关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四)受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七)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批复意见为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并作为电子档案保存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受理政府采购质疑,并作出答复。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采购队伍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培训以脱产培训为主 ,非脱产培训作为补充。

脱产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 、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 ,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委托有关正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行组织培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配合做好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脱产培训 。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机构制度情况 。包括内部机构的设置 ,规章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设施装备情况。包括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

(三)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基本素质 、专业技能和业务考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创新、敬业和务实精神等。

(四)工作质量情况 。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的制作质量;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容时效;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采购合同的制定和签订;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的管理;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报表数据的报送;质疑的答复;政府采购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业务培训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次数、人数、考试成绩和内部培训等 。

(六)职业道德情况。包括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依法执业 、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法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进行定量考核,对不能量化的内容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二)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

(三)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可对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成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二)组织考核前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并在实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三)考核小组可以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四)考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小组 、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威海政府采购网 ”公告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018〕2号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了。其中一个亮点是 ,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代理费用怎么收取,向谁收取的问题,同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但是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办法》没有明确,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代理费由供应商或采购人支付

“纵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介绍 ,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

另一个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

由中标 、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

张松伟表示,依据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代理费用采取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采购人支付;另一种是供应商支付。然而,原则上更倾向于供应商付费 ,要求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支付。

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 。

供应商付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和金额

有关招标代理费用问题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有三个文件进行约束。先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还对支付主体 、收费性质、收取方式、费率标准进行了规定。

再有就是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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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隙吵决
    隙吵决 2025年09月19日

    我是发神号的签约作者“隙吵决”!

  • 隙吵决
    隙吵决 2025年09月19日

    希望本篇文章《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能对你有所帮助!

  • 隙吵决
    隙吵决 2025年09月19日

    本站[发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隙吵决
    隙吵决 2025年09月19日

    本文概览:近期关于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法律分析:工作岗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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