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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 ,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 ,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本案中 ,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 ,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 ”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 ”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 ,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 ,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 ,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 ,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 ,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 ,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 ,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 ,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3.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 ,不具有自动性 。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 ,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 ,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受雇杀乙 ,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成立犯罪未遂。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 ,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未遂 。
注意: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一概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 ,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 ,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例如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 ,成立中止犯 。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犯罪中止及共同犯罪
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 、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 、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 ,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 ,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 、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 ,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 ,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 、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 、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 ,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
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
婚:重婚案遗:
以 ,即遗:遗弃案
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 ,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 、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 ,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 、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应当与可以顺口溜
(一)、应当 、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 。(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 ,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 ,(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应当减免防避胁,(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胁从犯 ,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自首兼加立大功。(立大功是可以减免,加上有自首,“可以 ”变为“应当”是情理之中)
犯罪中止视后果 ,(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免除损减轻 。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 ,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受*别超限,
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注:对在国外犯罪已受处罚的,依本法需追究时先考虑免除 ,其次才是减轻)
(三)、应当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
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
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四)、可以免除
可以免除这样做:
只犯轻罪并自首。(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逃走 ,
未收获前铲根蔸 。(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四 、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
入户上车抢银行
多次巨额有伤亡
冒充军警持着枪
特殊物资不能抢
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六) 、持枪抢劫的
(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的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犯罪中止及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 ,31岁,农民。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 ,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小心你女儿。 ”5日后 ,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 ,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 ,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 ,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 ,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必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 ,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 ,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再次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 ,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是否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 ,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的基本特征 。因为:被告人刘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 ,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 ,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共同犯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 ,男,50岁,某法院助理审判员 。
被告人:赵某 ,女,48岁,某纺织厂职工 ,与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
1990年7月,某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被告人赵某 ,要求赵某请其夫被告人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一定给予重谢。赵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 ,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 ,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 。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 ,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 ,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000元 ,又向同厂职工、邻居借了5000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 、李收下了1万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 ,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 ,由于徐某借钱的职工中有一个与赵某不睦,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 ,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1990年12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1万元。
[问题]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共同犯罪人?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 ,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 。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首先 ,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 ,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我们认为 ,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 ,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 、逼迫,李某终于同意 。到此 ,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其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 ,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 。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数罪并罚
[案请]
被告人:潘某,男 ,32岁。
被告人潘某以下广西做工为名,将××县挽兰乡女青年王某骗到广西某县,以3500元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李某,因村民需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 ,先付2000元,待潘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1500元 。潘返回××县后,即找到田某(另作处理) ,请其帮忙私刻“××县挽兰乡政府 ”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 ,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西某县李某处,补得1500元。
[问题]
如何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有几种类型?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出卖为目的 ,将拐骗的女青年王某卖与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潘某虽有私刻公章并伪造婚姻状况证明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单独构成伪造印章罪 ,因为该行为只是潘某诈骗李某1500元的手段行为,被告人潘某又构成诈骗罪 。 采集者退散
[法理分析]
数罪是相对于一罪而言,一罪是指一人犯一罪的情况,而数罪是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行的情况。一罪又可分为实质上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 ,其中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通常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一罪是实质上数罪,处断上按一罪处理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又可按不同标准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也就是说,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 ,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罚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第三 ,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适用期限及不同并罚方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第一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并罚;第二,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进行并罚;第三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 ”方法进行并罚;第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 ,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第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限内再犯新罪的 ,应依《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如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依《刑法》第69条的规定处罚。
据此分析上述案件 ,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两个犯罪。理由是:其一,被告人潘某将女表年王某骗到广西并出卖给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且属犯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的,就应构成拐妇女罪的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营利为必要条件 。其二 ,被告人潘某在完成拐卖妇女的犯罪之后,出于骗取剩下的1500元的目的,私公章伪造王某婚姻状况证明,骗取李某1500元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认定为诈骗罪。至于私刻公章的行为,并不单独构成犯罪,它作为手段行为与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 ,应按诈骗罪一罪论处。
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和诈骗罪,应按《刑法》第69其理由是: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拐卖妇女罪,第二阶段是诈骗罪。被告人出于两个故意 ,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并且两罪都是在被判决之前犯的 ,所以应按《刑法》第69条之规定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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