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取钢板赔偿案例

关于交通事故二次取钢板赔偿案例的讨论正在各大平台持续发酵,我们精心筛选了最新资讯,希望能为您带来实质性的帮助。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

关于交通事故二次取钢板赔偿案例的讨论正在各大平台持续发酵,我们精心筛选了最新资讯 ,希望能为您带来实质性的帮助。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避让顾某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客车 ,与黄某驾驶的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龚某、黄某受伤,后龚某经抢救无效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 ,顾某 、龚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任。本起事故造成龚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钱某等医疗费等损失1199804.50元。

判决结果:启东法院认为,交通警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程序合法、结论适当,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对钱某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钱某等损失758602.70元。一审判决送达后 ,保险公司以事发地段无照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存在瑕疵为由上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 、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 ,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 ,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 ,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构成十级伤残 。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 ,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 。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 ,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 。

本文已完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 ,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避让顾某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客车,与黄某驾驶的的自行车发生碰撞 ,致龚某、黄某受伤,后龚某经抢救无效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龚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黄某无责任。本起事故造成龚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钱某等医疗费等损失1199804.50元 。

判决结果:启东法院认为,交通警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 、结论适当 ,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对钱某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钱某等损失758602.7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以事发地段无照明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存在瑕疵为由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发后 ,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 ,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 ,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 ,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 ,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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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纤废益
    纤废益 2025年09月28日

    我是发神号的签约作者“纤废益”!

  • 纤废益
    纤废益 2025年09月28日

    希望本篇文章《交通事故二次取钢板赔偿案例》能对你有所帮助!

  • 纤废益
    纤废益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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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纤废益
    纤废益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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