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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山东高速德州收费站发生了惊险的一件事情 ,一个十岁的孩子称4s店销售吃午饭之时将店内新车开走,并且还想上高速行驶,幸亏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及时发现 ,才没有发生事故。
十岁的孩子对汽车的各项性能和指标都没有什么了解,对交通状况以及交通法律法规等知识也是空白的。所以,十来岁的孩子开车上路会发生很多危险的事故 ,对多方面都带来伤害 。
首先,最危险的就是孩子对汽车车速以及道路限速没有概念,这会造成很大的危险。遇万一遇到突发情况时他们也没有很妥善的处理方法和经验 ,如果发生事故,一定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发生生命危险。
其次,作为一个十岁的孩子 ,偷偷开车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何况开着的还是没有发售的4s店新车 。如果发生什么交通事故,家里会承担很大的经济责任和赔偿。这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 ,同时还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因为未成年开车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
还有就是这么小的孩子开车,他们根本没有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这会让发生危险的概率大大增加 。如果这个孩子真的上了高速,就一定要按照高速的限速用很快的速度驾驶,否则会造成前后车司机的不适 ,这也会造成事故的发生。
这件事情被人孰知以后,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是许多人都容易犯的错误。十来岁的孩子正是对汽车充满好奇而又没有独立驾驶能力的年纪,所以一定不能让他们有机会和汽车单独相处 。这样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驾驶完或者休息之后,要形成良好的习惯,及时熄火以及关掉车门等。
山东一男子外出吃饭被撞身亡,为何家属向同席索赔遭拒?
此次相撞事件的肇事者已调查清楚 ,是骑红色电动自行车的女子。此女子将承担两车相撞的主要责任。该女子骑车与另一辆电动车相撞后,见另一人受伤后,就逃离了现场 。目前那名伤者已经昏迷 ,但经过治疗,已无大碍。但不论此次事故是否造成了伤亡,肇事女子的逃逸都是让人无法容忍的。出现了事故 ,虽然相信肇事者并非故意为之,但逃跑就是在逃避自己应付的责任,是万万不该的 。
如今很多居民为了方便生活 ,都拥有轿车和电动车。但因此,在马路上,轿车相撞的事故频频发生。但因为轿车和电动车相比 ,更具有安全性,车皮更坚固,所以,即使轿车常常遭遇交通事故 ,但电动车遭遇事故的频率更高,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只是电动车之间的撞击还好 ,如果电动车是与轿车相撞,电动车就是弱势,而电动车驾驶人的伤势也会更加严重 。所以 ,无论是驾驶轿车或电动车,驾驶人都应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这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
此外 ,驾驶电动车的多是生活困难的贫苦阶层 。大家生活都不容易,开车上路是为了有个方便的代步工具。如果因为一时的疏忽,让自己或他人受了伤 ,不仅要付上医疗费,还耽误了工作,岂不是得不偿失?
其实电动车不仅是在驾驶时要注意安全,给电动车充电时也要特别注意安全。充电时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 ,否则很容易发生爆炸事故 。很庆幸的是国家逐渐在完善对电动车使用和充电时的规范,而人们出于对自己和他人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会逐步重视起驾车和给电动车充电的安全性。
山东男子被撞身亡后 ,他的家属向同席索赔确实是遭到了拒绝,但是今年8月这件事情经过法院的判决后,同席还是被判定赔偿男子家属12.98万元。
也许有人会很疑惑 ,好心邀请人吃个饭,被邀请的人吃饭期间被汽车撞死后,他的家属应该是找肇事者索赔啊 ,怎么反倒找起一起吃饭的同席麻烦呢?
这事儿应该从两年前说起,才能让人明白。
山东德州乐陵市某镇的刘某兄弟俩,因为要去餐馆吃饭 ,正好又在田间遇到了同村的朱某,刘某兄弟打小和朱某很熟悉,也很要好,于是就邀请朱某一起去吃饭 。
于是三人开车前往镇上餐馆吃饭 ,在吃饭期间,朱某不知何时离开了,刘某兄弟俩吃完饭后到处找没找到朱某 ,就以为他是独自回家了。
哪里知道,不久后就传来了朱某被车辆撞上身亡的消息,原来朱某离开饭桌并没有回家 ,而是去路上闲逛,横穿马路时不小心被过往车辆撞上。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在事故中应该和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而朱某的家属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判定朱某和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
而经过鉴定,这次朱某交通事故身亡 ,造成的损失为73.8万元,按照责任划分,肇事车辆赔了5527221元之后,其余的18.5万余元应该由朱某家属自行承担。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之后 ,朱某的家属立即向刘某两兄弟索赔。朱某家属认为,刘某兄弟俩明明知道朱某存在着智力缺陷没有辨别能力,请朱某一起吃饭 ,既没有告诉朱某家属,在吃饭期间也没有尽到安全照顾的义务,而是放任不管 ,才致使朱某被撞身亡,因此,刘某兄弟俩需要赔偿14万元给朱某家属 。
但刘某兄弟俩却辩称 ,当时并没有主动邀请朱某一起吃饭,是朱某自己主动上的车。而且朱某离开时,并没有打招呼 ,事后刘某兄弟俩还到处寻找、报警、告之朱某家属等。朱某被车撞,与兄弟俩完全没有关系,也不应该由兄弟俩来赔偿 。
朱某家属和刘某兄弟俩协商无果,一纸诉状将刘某兄弟俩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 ,当存在智力缺陷的朱某上了刘某兄弟俩的车之后,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一种民事关系,刘某兄弟俩喊朱某吃饭的行为就包含安全照管的义务。
刘某兄弟俩明知朱某存在智力缺陷 ,又未经其家属同意,私自带朱某外出,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兄弟俩尽到了安全照管的义务 。而朱某被车撞身亡 ,两人对朱某死亡后果有明显责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刘氏兄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定刘某兄弟共同赔偿朱某家属12.98万余元 ,。
所以,朱某被撞身亡之后,其家属找同席的刘某兄弟俩索赔 ,最开始是遭到了拒绝的,经过法院判决后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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